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被告谭XX雇佣原告陈XX为其承包的田块收割水稻,约定收割田块总亩数为四亩,每亩的劳务报酬为100元,原告将上述田亩水稻收割完后,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400元劳务报酬。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受雇为被告收割水稻,被告作为雇佣者应在原告完成工作后按约定及时支付劳务报酬;
2)原告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被告的拖延给付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