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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9
浏览量:387


基本案情:



20121018日,原告李XX与被告安徽XX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女鞋,加工款总额68225.04元,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向被告交货后,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加工款,余款28225.0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所签《加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



2)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生产指令完成了加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定自收到原告发票后30日内付款。



案件结果: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的加工费28225.0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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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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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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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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