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8日,原告李XX与被告安徽XX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女鞋,加工款总额68225.04元,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向被告交货后,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加工款,余款28225.0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所签《加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
2)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生产指令完成了加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定自收到原告发票后30日内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