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倪XX与被告陶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7日在芜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8日生育婚生女陶X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争吵不断。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孩子、家庭缺少应有的照顾关心,无任何家庭责任感,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被告陶X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月行使探望权四次。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为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离婚后需在外租房居住,且原告处无业状态,经济困难,被告有住房一套,生活、工作相对稳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出发,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
案件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21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倪XX要求离婚,被告陶X同意;二、原告倪XX一次性补偿给陶X30000元整,该款于2016年12月9日前给付完毕;三、原告倪XX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600元,如婚生女需要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药费及成长过程中的教育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