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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量:400

基本案情:

20121月份至201554日,原告南京XX公司向被告张XX、刘XX供应空调保温材料等,201562日,原告将对账通知给被告。2015613日被告予以签字认可,20157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1510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151130日,被告出具证明,承诺每月30日给韩XX(原告单位业务员)汇款3000元,但被告未履行约定。

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凭借结算单、收货单等可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合法的买卖行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及时给付剩余货款。

3、被告刘XX在对账通知上签名,对所欠货款予以确认,被告张XX在证明书=上对还货款作出疾患,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于拖欠货款,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0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公司货款123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XX、刘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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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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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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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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