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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量:478

基本案情:

原告芜湖XX纸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繁昌县XX彩印包装厂供应纸板等,2016530日,经结算,被告繁昌县XX彩印包装厂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张,写明欠原告货款102595元,被告二张XX系被告一的投资人,被告二在对账单写明对以上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不可撤销,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款,均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出具对账单,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被告的拖延付款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应立即给付原告剩余货款102595元。

3、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结果:

原告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被告财产,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要求调解,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公司欠原告货款102595元,利息7196元,合计109791元,该款被告于20161130日前支付34791元;余款75000元,自201612月起至20176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5000元,自20177月起至201710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各支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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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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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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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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