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芜湖XX纸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繁昌县XX彩印包装厂供应纸板等,2016年5月30日,经结算,被告繁昌县XX彩印包装厂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张,写明欠原告货款102595元,被告二张XX系被告一的投资人,被告二在对账单写明对以上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不可撤销,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款,均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出具对账单,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被告的拖延付款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应立即给付原告剩余货款102595元。
3、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结果:
原告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被告财产,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要求调解,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公司欠原告货款102595元,利息7196元,合计109791元,该款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4791元;余款75000元,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5000元,自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各支付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