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X在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园附近、名流印象小区附近,利用偷来的安全锤对路边车辆连续敲砸车窗玻璃进行盗窃,造成多辆车子玻璃损坏,损坏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214元。2016年3年19日,被告人王X早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本律师受王X之父委托,做为王X辩护人代理其一审辩护。
辩护意见:
1、王X毁坏财物价值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2、王X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并无毁坏财物的故意,因一时经济窘困走上犯罪道路;
3、王X在律师会见及庭审过程中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并主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4、王X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刑初222号判决书判处王X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