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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量:803

基本案情:

被告芜湖XX金属件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马鞍山XX公司购买材料,自2016228日起至2016615日,原告合计向被告送货34次,每次送货由被告公司签发销货凭证,经核算,货款合计141526.10元。2016418日,被告通过转账支付货款25000元,现金支付3800元,2016516日转账支付40000元,已支付货款68800元,尚余72726.10元未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核算,尚欠原告货款72726.10元未支付;

2、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2726.10元。

案件结果: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6)皖0291民初328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芜湖XX金属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XX公司货款726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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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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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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