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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量:1104

基本案情:

201534月份截止到20161月份,原告李X应被告刘X要求给被告运输送货,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75700元。20164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李XX人民币75700元整。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651日支付给原告运费现金1万元,20165月份至8月份,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转账支付运费3000元、6000元、4000元、5000元,四次合计支付18000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运费28000元,尚欠47700未支付。

代理意见:

1、原告应被告要求运输送货,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7700元未支付;

2、《合同法》规定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被告拖延还款行为损害了原告财产权益,被告应立即给付原告运输费47700元。

案件结果:

芜湖县法院(2016)皖0221民初334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运费人民币4770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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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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