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5日,被告吴X与原告芜湖XX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吴X出租钢管、套管、扣件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服务费,租赁到期被告返还租赁物,如租赁物毁损、丢失,被告需依市价赔偿等。原告按被告要将钢管送给被告,并分月与被告结算租金,至2015年4月30日最后一次结算,被告拖欠原告租金24582.70元,还有钢管14059.40米、扣件10285只没有归还。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及时给付租金;
2、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4582.70元,返还租赁物钢管14059.40米、扣件10285只。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XX公司租金24582.70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此后租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返还钢管14059.40米、扣件10285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