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09年4月份,被告将工地挖地槽、回填土、平整道路等各项工作交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结束后,原被告于2009年9月份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50180元,被告出具了金额为5018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应付的工程款,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原告提供了一张工程款欠条,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证明。但是被告却又提出原告违反约定进行转包、逾期交付工程、欠条非本人出具的主张。那么原告是否转包了,被告却拿不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是否逾期了,原告交付工程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在打印合同之外手写的一行字未在工程款结算时提出,原告不知情不认可;欠条的真伪性,被告无法提出相关证据反驳,亦不愿申请笔迹鉴定。
代理人的观点: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种种辩解理由只是其为逃避责任而提出的,无证据支持,乃无稽之谈。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代理人的代理观点,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1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