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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浏览量:737

基本案情:2009年4月份,原告当班在****小区巡逻,这时被告将小型面包车停在原告面前,下车就问原告是否是XXX,原告说是,被告对原告说:”就你向我妈家收取打墙建筑垃圾费!“说完挥拳向原告面部,用膝盖朝原告腰部和胸部猛顶,原告的鼻血流满了衣服和双手,附近地面也有大量血迹,原告在报警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遭猛击而昏倒在地。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外伤,鼻骨骨折,2009年5月份经****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为轻伤,被告现已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代理思路:原告鼻骨骨折经过治疗鼻子仍然向右倾斜、畸形、呼吸不畅通,原告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由于被告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观点:

1、依法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胆大妄为,无故行凶伤人,并且在原告受伤后,分文医药费未支付,还对原告及其单位领导进行人身威胁,情节极为恶劣。)

2、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以道标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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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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