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4月份,原告当班在****小区巡逻,这时被告将小型面包车停在原告面前,下车就问原告是否是XXX,原告说是,被告对原告说:”就你向我妈家收取打墙建筑垃圾费!“说完挥拳向原告面部,用膝盖朝原告腰部和胸部猛顶,原告的鼻血流满了衣服和双手,附近地面也有大量血迹,原告在报警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遭猛击而昏倒在地。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外伤,鼻骨骨折,2009年5月份经****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为轻伤,被告现已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代理思路:原告鼻骨骨折经过治疗鼻子仍然向右倾斜、畸形、呼吸不畅通,原告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由于被告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观点:
1、依法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胆大妄为,无故行凶伤人,并且在原告受伤后,分文医药费未支付,还对原告及其单位领导进行人身威胁,情节极为恶劣。)
2、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以道标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