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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量:341

基本案情:

201151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区食品厂工地工作时,被塔吊的后配重水泥块撞击颈椎等部位,经诊断颈椎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股骨上骨折等,经多次住院手术治疗等,现仍在康复治疗中,申请人被认定为1、颈5椎体骨折伴截瘫;2、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克式针固定术后;3、气管切开术后;4、右小腿、足跟3度褥疮;5、左颞部骨折术后;6、肺部感染、胸腔积液;7、尿路感染等为工伤,构成工伤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并需配置轮椅予。申请人在工伤住院及工伤病休期间,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发放工资,考虑到申请人作为企业,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为避免以后向被申请人主张工伤待遇遭遇困难,申请人依法要求一次性解决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事宜。

代理观点:

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详细为申请人计算了工伤赔偿费用。

裁决结果:

本案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进行了裁决,(2013)弋劳人仲第01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代理人大部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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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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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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