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区食品厂工地工作时,被塔吊的后配重水泥块撞击颈椎等部位,经诊断颈椎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股骨上骨折等,经多次住院手术治疗等,现仍在康复治疗中,申请人被认定为1、颈5椎体骨折伴截瘫;2、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克式针固定术后;3、气管切开术后;4、右小腿、足跟3度褥疮;5、左颞部骨折术后;6、肺部感染、胸腔积液;7、尿路感染等为工伤,构成工伤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并需配置轮椅予。申请人在工伤住院及工伤病休期间,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发放工资,考虑到申请人作为企业,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为避免以后向被申请人主张工伤待遇遭遇困难,申请人依法要求一次性解决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事宜。
代理观点:
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详细为申请人计算了工伤赔偿费用。
裁决结果:
本案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进行了裁决,(2013)弋劳人仲第01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代理人大部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