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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1
浏览量:431

基本案情:

20101119日,张XX因资金周转向郭XX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时间,齐XX、张YY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25月,郭XX与两担保人一起找张XX协商还款事宜,张XX承诺2013518日前还清。但至20136月张XX仅归还了部分利息。郭XX2013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X与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在开庭前,郭XX、张XX、齐XX、张YY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张XX本息一共归还25万元,自20138月开始每月归还2万元,但张XX仅归还了三期,郭XX再次起诉,要求张XX、齐XX、张YY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律师接受齐XX、张YY委托,依法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依据原借款合同,郭XX认可的还款时间为2013518日,因原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依法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齐XX、张YY保证期间至20131118日截止,那么至今齐XX、张YY早已无保证义务。(担保法解释: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借款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变更,应当依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齐XX、张YY已不是担保人,无担保义务。

3)、法院应当驳回郭XX对齐XX、张YY的起诉。

结果:

XX当庭撤回了对齐XX、张YY的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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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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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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