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程XX与被告付XX于2007年相识,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5年1月6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无任何好转,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再次起诉。
代理意见:
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5年1月6日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已分居一年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原被告来说都已无任何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5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