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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0
浏览量:3145
     基本情况: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关系,被告从事汽车销售,原告想买一辆车,被告便向原告介绍汽车,说如果被告为原告买车,会有很多优惠,原告考虑是同学关系,便按照被告要求,2019年6月28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万元;2019年7月2日,被告个人在北京提车,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将自己的1万元也汇到原告账户,被告让原告将这4万元汇入小微商户宫岩账户,该3万元被告说以后作为原告的购车款;2019年7月2日,原告给被告转账4万元;2019年7月4日,原告转给被告18万元,原告合计给被告转账27万元,因被告后来无法提供车辆,便向原告提出该27万元购车款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按照汇款时间补写了借条,被告出具借条后偿还了37500元,尚欠232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拖延,拒绝偿还。

在2019年7月2日和7月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被告写明在2019年7月5日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故主张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20196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据。

2、20197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为据。

该二笔汇款合计8万元,其中有一万元是被告汇给原告的,作为购车款汇给销售公司,该一万元不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3、20197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由借条和中国银行转账记录为据。

综上,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共计27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共计借款27万元,偿还了37500元,尚欠232500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原告有权自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利息。

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201972日和7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被告写明在201975日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因被告逾期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被告应当承担。

法律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代理费由于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明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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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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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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