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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量:3914

基本案情:2001年4月份,由于****工业园建设发展需要,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原告在****小区老年区分得的一块70平方米的宅基地,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四间平房。2007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非原告行政村村民)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原告将上诉四间平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原告放弃房屋所有权,如遇国家或集体拆迁征用,所有权均属被告,原告不得干涉,所有拆迁费用及安置费用均由被告享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即搬入房屋居住。2010年9月,因****项目规划需要,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并进行了丈量。2010年9月份,***日报将丈量结果予以公示,被告的名字也在公示之列。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原被告所签的购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分得的70平方米的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不得自由买卖,买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经所在地村委会同意,买卖双方需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卖方需有两处以上的住房,买房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代理观点:

1、原告分得的70平方米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为宅基地,争讼的房屋系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原告宅基地拆迁所分配的土地依旧为宅基地性质,****项目亦确定其拆迁对象是集体土地。)

2、购房协议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1、观点2,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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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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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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