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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死亡)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量:347

基本案情:

20131015日,汤XX驾驶皖XXXXXX轻型厢式货车沿XX高速行驶至XX高速上行线359km+700km处时,其车右前部与停在应急车道施救作业(换轮胎)的皖YYYYYY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被告胡XX驾驶的故障车苏XXXXXX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皖YYYYYY小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XX(系施救作业,事发时正在为苏XXXXXX车更换轮胎)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XX之近亲属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该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代理观点:

1)、交警大队认定死者王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时王XX正在履行工作,故王XX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三辆车的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中苏XXXXXX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公司承担10%无过错责任。

3)、本案系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判决结果:

2013繁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王XX工伤赔偿事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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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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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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